《無形資產評價》

依據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-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」第二段之規定,該公報所稱之無形資產指無實體形式之非貨幣性資產,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:

一、本公報無形資產之定義:
(1) 具有可辨認性。
(2) 可被企業控制。
(3) 具有未來經濟效益。
二、本公報規範之認列條件:
(1) 資產之未來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。
(2) 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。

政府近年來積極地推廣扶植新創科技產業、文化創新產業等,且依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規定,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,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,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;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,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。而272條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,應以現金為股款。因此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時,得以公司或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額。另外技術股可定義成「以技術作價所換取之股份」。而近期發布之財務會計公報亦針對無形資產價值、企業價值等應經由專業之第三公正人予以評價, 因此我們能提供您以下的服務:

♦因應國際會計準則(IFRS)之公允價值評價     ♦電腦軟體價值評價
♦企業整體/部門價值評價             ♦行銷通路/特許代理權價值評價
♦商標權價值評價               ♦專利權價值評價
♦營業秘密價值評價                ♦著作權價值評價
♦收購價格分攤(PPA)評價            ♦股權價值評價
♦技術/經營團隊價值評價             ♦經營權價值評價


《動產評價》

依我國民法第67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。另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4條規定機器、設備、工具、原料、半製品、成品、車輛、農林漁牧產品、牲畜及總噸位未滿二十噸之動力船舶或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,均得為動產擔保交易之標的物,因此萬物皆有價也皆可以評估,而動產評價在目前經濟商業動產擔保中亦為不可缺的一環。所以我們能提供您以下的服務:

♥金融、保險、機構有關於動產授信業務之動產評價   ♥ 國內外企業及個人委託之動產評價
♥機器設備、生財器具、存貨(含原物料、成品)等之評價  ♥船舶、車輛、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之評價
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關於資產減損評價      ♥財務報導目的用之動產評價
♥其他特殊動產之委託評價              ♥法院爭訟之資產評價
♥海外投資設備價值證明


《作業流程》

(1) 評估評價案件之承接 ⇒ (2) 簽定委任書 ⇒ (3) 取得及分析資訊 ⇒ (4) 評估價值
⇒ (5) 編製評價工作底稿 ⇒ (6) 出具評價報告 ⇒ (7) 保管評價工作底稿檔案

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