答:

(A)依公司法第131條規定: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,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。前項選任方法,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。第一項之股款,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。
(B)依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規定: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,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,或公司所需之技術抵充之;其抵充之數額需經董事會通過,不受第二百七十二條之限制。
(C)依公司法第356-3條第2項規定: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,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、技術、勞務或信用抵充之。但以勞務、信用抵充之股數,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(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)。